从2010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开始施行,这意味着所有农产品必须凭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才能进入乌鲁木齐市场。
据了解,这是乌鲁木齐市乃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的第一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监管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此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效填补了乌鲁木齐市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立法方面的空白,进一步强化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经营活动,对推动优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有效保障各族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该条例规定了乌鲁木齐市农产品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包括农产品产地证明和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从源头上保证了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初级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包装、经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根据条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伪造、变造、盗用、冒用有关认证标志和检测合格证明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同时,包装销售的农产品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质量等级;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另外,包装农产品使用的包装材料和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其包装场所卫生条件、用具、用水等应符合要求,有必要的冷藏设施、消毒设备。
目前乌鲁木齐市已建成143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包括1个市级检测中心、8个区县检测站及134个监测点,全面覆盖乌鲁木齐市农(畜、水、奶)产品生产、养殖基地、畜禽定点屠宰场、乳品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加工企业、超市及早市等各个环节,计划今年达到200个监测点,完全可以满足乌鲁木齐市农产品检测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