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政策下,美国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被认为是“居住”在美国的,而根据美国宪法,任何一个在美国出生的孩子都是美国公民,因此这些孩子虽然在海外出生,但也被自动视为美国公民。而在新政策下,一部分美国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不再被自动视为美国公民,直到他们的父母递交申请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而这部分美国公民是指在海外的美国政府雇员和军人。
值得一提的是,这条政策不会影响美国宪法规定的“凡是在美国境内出生的人都是美国公民”的这条宪法权利,包括外国人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子女(外交人员的子女除外)。自从2018年10月开始,美国总统特朗普屡次表示,将签署行政命令或通过其他途径取消一些孩子的出生公民权。但我们认为,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美国公民的出生地 主义原则源于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这条原则是美国移民法的基石。
1873年也就是146年前,华裔人士黄金德在美国旧金山出生,随后他回中国探亲,返程回美时却被拒绝入境,理由是他不是美国公民。后来这个官司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确认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公民条款遵循“既定的”和“在领土内出生即获公民身份的古老原则”以及“效忠国家原则”- “每位出生在美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可以立即成为美国公民,而不需要归化入籍”。 最高法院指出“没有任何立法的、行政的或者司法的权力”能从任何方面“取代或限制在领土内出生即获公民身份这条古老原则”。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有两件事情通常可以创造公民身份:
1、在主权统治的领土上出生;
2、并受其管辖”169 U.S. at 659.
因此,在美国诉黄金德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通过重申明确了美国的出生地主义普通法:“第十四修正案明确了国会无权限制出生的效力,这是由宪法宣布的,其构成了充分和完整的公民权利”。 也就是说,特朗普总统想通过行政命令取消部分外国人在美国出生的子女公民权,这早在130年前已经由联邦最高法院给出了不可能的答案。
那为何8月28日的政策指南会引起大家对赴美生子的担心,主要是大家对于其中“住所residence”要求的误解。其实这条规定更多涉及的是在美国境外出生的孩子,因为这些孩子能否获得美国公民身份,是和他们公民父母的在美住所residence是密切相关的,而之前的各种法律条文对于住所residence的定义并不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判断和界定父母是否满足了住所residence要求,所以新的政策明确了对住所residence的定义。
对于美国境内出生的孩子,法律规定一直很清楚:“在美国出生,并且受其管辖。”具体法条我就不读了,文字稿有具体条文引用。所以,新政策关于住所residence的要求,不影响在美国境内出生孩子的出生公民权。
INA 301(c) §1401. Nationals and citizens of United States at birth
The following shall be nationals and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t birth:
(a) a person bor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举个例子,孩子A是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即使母亲是旅游身份,A也可以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具体见前面关于宪法、最高法院案例法以及法条引用。但是如果A出生后就离开了美国,并且一直在海外居住,之后A的孩子B在美国境外出生,那么B的出生公民权就会受新政策的影响。然而,如果A的出生证明上母亲的住址是写美国住所residence,那么对B的出生公民权会有帮助(当然不是仅靠这一条)
最后总结如下:
1、是否有美国住所可能关系到美国公民能否将公民身份传给其海外出生的子女,但不影响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子女。
2、具体到赴美生子,如果孩子的出生证明上没有显示母亲的美国住址residence,那么这个孩子还是可以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只是今后他/她的孩子如果是在美国境外出生并且3、他/她没有满足关于美国“住所residence”的相关规定,则这个美国境外出生的孩子的公民身份可能受影响。
最后附上美国移民局的解释文件(Policy alert)的部分翻译,供大家参考。
许多与公民身份有关的法律规定都要求申请人或他们的美国公民父母“居住(reside)”或曾在某一特定地点有“住所(residence)”。8月28日,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政策指南《与公民身份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对“住所”的界定》(Defining “Residence” in Statutory Provisions Related to Citizenship),旨在阐释两大问题:
1、定义住所,并澄清美国住所(U.S. residence)和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之间的区别;
2、在美国境外受雇或驻扎的美国政府、武装部队成员的子女,不再被认为符合“居住在美国”的要求,此后子女无法通过《移民法》第320条规定申请公民身份,而是通过第322条款获得公民身份。
上述指南将自2019年10月29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在2019年10月29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关于“住所” (residence)的相关规定
1. 美国住所(U.S. residence)和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的区别:
住所(residence):The place of general abode; the place of general abode of a person means his principal, actual dwelling place in fact, without regard to intent.
“住所”不要求一个人必须在某个特定地方实际居住一段时间;但是,在某个特定地方停留时间越长,该地方就越容易被认定为其住所。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the actual time a person is in the U.S., regardless of whether he or she has a resid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在美国实际停留的时间,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术成绩单、军事记录、官方疫苗接种记录、医疗记录、雇佣记录和租赁协议
在美国境内出生的美国公民一般都符合住所要求,只要他或她能提供证据,证明母亲在其出生时并非只是过境或短期访问美国。例如,出生证明显示了美国公民出生时母亲的美国住址,那么这就是足够的证据文件。
如果美国公民的出生证明上显示他或她母亲的住址不是美国地址,移民局可能会认为美国公民不符合住所要求,除非美国公民能够提供更多文件证明其在美国的住所。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美国结婚证书,注明新娘和新郎的地址;
2、物业租赁合同,物业税记录和付款收据;
3、契税文书;
4、水电费账单;
5、机动车登记文件;
6、专业许可;
7、就业记录或信息;
8、所得税记录和收入记录,包括W-2薪资表;
9、学校成绩单;
10、军事记录;
11、疫苗接种和医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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